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简易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是因为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难以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也会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还钱,但李四不知去向,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用简易程序。 其次,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上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时,意味着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可能比较复杂,需要更为严谨的普通程序来处理。例如,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原审判决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此时就不能再用简易程序。 第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类案件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常比较复杂,需要充分保障每个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更全面、细致的审理。比如一些涉及众多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这类案件往往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审查,其性质决定了需要更为严格和规范的普通程序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由于这类案件的影响范围广,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以更为严谨的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比如涉及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 最后,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这类案件涉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变更或撤销,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简易程序无法满足这种要求。 总之,以上这些类型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特殊性或重要性,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