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皮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拉皮条”在法律上涉及的相关犯罪主要是组织卖淫罪等。下面给您详细说说拉皮条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在组织卖淫罪方面,如果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这里要注意,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都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其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是引诱他人卖淫的;二是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是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是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是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另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简单来说,只要实施了上述相关行为,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这么规定,就是为了打击这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相关概念: 拉皮条:一般是指卖淫女与嫖客之间从事穿针引线、牵线搭桥、沟通撮合的帮助行为。 组织卖淫罪: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犯罪行为。 引诱卖淫:引导、诱惑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 介绍卖淫: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联系促成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