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已质押的股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探讨已质押的股权是否优先受偿,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股权质押虽然不属于动产质押,但在优先受偿的原理上是相通的。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对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质权人对于质押股权变现所得的价款,相较于普通债权人能够优先获得清偿。然而,这种优先受偿并不是绝对的。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质押股权变现所得价款要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等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只有在这些优先顺序的费用都支付完毕后,质权人才可以就剩余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时已质押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优先受偿权,但要受到破产程序中其他优先顺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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