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破产时已质押的股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我是一家企业的小股东,之前把自己的股权质押出去了。现在企业面临破产,我想知道我质押出去的股权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呢?心里特别没底,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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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探讨已质押的股权是否优先受偿,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股权质押虽然不属于动产质押,但在优先受偿的原理上是相通的。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对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质权人对于质押股权变现所得的价款,相较于普通债权人能够优先获得清偿。然而,这种优先受偿并不是绝对的。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质押股权变现所得价款要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等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只有在这些优先顺序的费用都支付完毕后,质权人才可以就剩余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时已质押的股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优先受偿权,但要受到破产程序中其他优先顺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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