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有哪些减扣项?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扣项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个人综合所得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扣除后剩余的部分才是应纳税所得额。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减扣项。 首先是基本减除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六万元就是基本减除费用,平均到每个月就是5000元。也就是说,一年收入低于6万元,基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是专项扣除。它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扣除项目是根据国家政策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例如,您每月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再者是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 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方面,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方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方面,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 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最后是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它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这些扣除项目是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和政策导向设置的,以鼓励特定的行为或保障特定人群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