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因涉嫌杀人被拘留最后又无罪释放是否要赔偿?


警察因涉嫌杀人被拘留最后又无罪释放是否能获得赔偿,需要看具体情况。 首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是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如果警察被拘留是因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给其贴上刑拘标签,比如没有足够证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就实施拘留;或者在抓捕过程中,动用武器或者警察的标志性装备,结果导致其受伤或死亡等情况,那么该警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但要是公安机关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且拘留时间没有超过规定时限,最后虽无罪释放,可能就不符合获得赔偿的条件。 总之,是否赔偿关键在于拘留过程中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警察人身权受到侵害。 相关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