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包括公司犯罪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污染环境罪是一个重要的罪名,它涉及到对环境的保护和对污染行为的惩处。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污染环境罪中公司犯罪行为的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污染环境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包括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对于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认定,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第一,行为要件。公司必须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这意味着公司的行为必须是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例如,公司没有经过合法的处理程序,就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这显然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国家规定。 第二,结果要件。公司的污染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等。 第三,主观要件。公司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公司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公司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公司的决策机制和责任主体。如果公司的污染行为是经过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等)决定实施的,或者是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织、指挥实施的,那么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也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污染环境罪中公司犯罪行为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行为、结果、主观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准确判断。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环保规定,积极履行环保义务,避免因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