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判刑还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现在我在服 刑期间表现良好,可能会获得减刑。我想知道减刑之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块会怎么处理,是会相应减少吗?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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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相关规定前,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会被限制或剥夺一些重要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当犯罪分子被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后,如果在服刑期间符合条件获得减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可能会相应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同时,《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而当主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可以适当缩短。不过,缩短的具体幅度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改造表现等因素,由人民法院综合判定。
例如,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在其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获得减刑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但减少后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最短 不能少于一年。
总之,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并且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以确保刑罚的执行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能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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