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还需要共同偿还银行债务?
我和配偶刚办了离婚手续,之前我们一起向银行贷了款。现在银行催着还款,我不清楚离婚后这债务是我自己还,还是我俩一起还。想知道在法律上,离婚后对于银行债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到底要不要共同偿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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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是否需要共同偿还银行债务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该银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便离婚了,双方仍然需要共同偿还。例如,夫妻双方一起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贷款用于家庭购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日常开销,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债务的偿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 然而,如果该银行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比如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个人投资,且该投资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一方在婚后背着另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就应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另一方在离婚后无需共同偿还。 所以,判断离婚后是否要共同偿还银行债务,关键在于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结合债务的形成时间、用途、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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