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法律赋予该机构处理破产相关事务的权限,这些职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核查债权。这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真实性、数额等情况需要进行确认。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自己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正确认定。比如,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提出质疑,要求相关方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二是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等重要工作。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同时,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也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查,以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报酬的公平性。 三是监督管理人。管理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例如,监督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是否得当,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进行操作等。 四是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产生。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任合适的债权人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并在必要时更换成员,以确保债权人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五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营业是否继续进行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会议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继续营业是否能够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是否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等,来决定是否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是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是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方案,关系到债务人能否恢复经营能力、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偿。债权人会议需要对重整计划进行讨论和表决,如果通过重整计划,债务人将按照计划进行重整。 七是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关于债务清偿的协议。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债务人将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破产程序可能会因此中止。 八是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方面。债权人会议需要对该方案进行审议和通过,以确保债务人财产得到妥善管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九是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是将破产财产转化为货币资金的方案。债权人会议需要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变价方案,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十是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是关于如何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方案。债权人会议需要根据债权的性质、数额等因素,制定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并进行表决通过。 十一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债权人会议行使其他职权的权力,以适应破产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债权人会议的各项职权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债权人通过行使这些职权,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