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查封资产是否具有优先权?
我公司有个合作方破产了,在它破产前我们已经申请查封了它的一部分资产。现在它进入破产程序,我不太清楚我们之前查封的这部分资产,在破产清算的时候能不能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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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前查封资产是否有优先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而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也就是说,破产前的查封措施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会被解除,并不当然赋予查封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破产前查封资产的债权人作为普通债权人,只能参与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查封的资产上设有担保物权,比如抵押权、质权等,那么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因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总之,破产前查封资产本身通常不具有优先权,但要结合具体情况,看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特殊情形来判断最终的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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