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迫辞职赔偿是否一样?
我现在怀孕了,可公司却让我辞职。我想知道,在怀孕期间被迫辞职,赔偿是不是都一样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定,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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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怀孕期间被迫辞职的赔偿情况并非完全一样,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就是常说的“三期”)是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强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举例来说,如果一位女职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月工资是5000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位女职工可以获得的赔偿金就是5000元×3×2 = 30000元。不过,如果女职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所以,怀孕期间被迫辞职的赔偿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情况赔偿结果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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