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个人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以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过去在纳税标准、税率这些方面和现在有啥不同,想知道以前不同收入阶段是怎么收税的,有没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或者优惠政策之类的,希望懂的人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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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不同时期的规定有所不同。 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即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也就是说,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项目后,超过3500元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为7级,税率从3%到45%不等。比如,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并减去速算扣除数105元,以此类推。 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适用上述3500元起征点的标准。而在2011年9月1日之前,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同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和不同级次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与之后也存在差异。 更早之前,起征点还有更低的情况,例如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起征点为1600元。 这些规定依据的是不同时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形势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比如2018年的改革,不仅提高了起征点至5000元,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使得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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