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工资达到多少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我想了解下以前不同时期工资交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为我在整理以前的财务记录,看到不同年份扣税情况不一样,不太清楚当时到底工资达到多少就要交税,所以想咨询一下以前各个阶段的交税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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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而发生变化。以下为你介绍我国过往一些阶段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情况: 在2006年1月1日前,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工资达到800元以上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2006年1月1日起,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1600元。即工资超过1600元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到了2008年3月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工资超过2000元的部分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工资超过3500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也就是工资超过5000元的部分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一直沿用到现在。 总之,要明确具体某个时期工资多少需交个人所得税,需结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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