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告知函和离职申请有什么不同?


被迫离职告知函和离职申请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在概念和性质上: 离职申请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想要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想法,期望用人单位批准答复的书面报告。它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单纯辞去职务但劳动关系仍保留。用人单位对于离职申请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若不批准,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被迫离职告知函,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依据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主要适用于一般主动离职申请情况。当用人单位存在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时,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发出被迫离职告知函。 从对劳动者权益影响方面: 如果是主动提交离职申请,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发出被迫离职告知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在流程和程序上: 离职申请通常需要劳动者先写好申请内容,交给用人单位,等待用人单位审批流程,这个过程可能涉及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商。而被迫离职告知函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直接向用人单位发出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函件,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同意。 另外,在书写重点上: 离职申请主要强调自己离职的意愿、可能的离职原因等。被迫离职告知函则要详细说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正是这些行为导致自己被迫离职。 总之,被迫离职告知函和离职申请在多方面存在差异,劳动者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