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者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行?

我在公司工作,最近公司有些做法让我觉得很不合理,像是拖欠工资、加班不给加班费等,我想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写通知书,但不确定这样做是否合法有效,也不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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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是可行且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需要明确“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这是指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例如,原本约定好的工作环境是有空调、通风良好的,但实际工作场所却闷热、通风差,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就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比如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情况,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例如,用人单位规定员工每周工作七天,没有休息日,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五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然而,如果劳动者提出的解除事由不成立,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收到该解除通知时仍解除。因为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只需以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用人单位收到即发生解除效力,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以公司食堂饭菜不好吃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事由不成立,劳动合同虽解除,但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要确保解除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最好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保留好相关送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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