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否可以增加?
我所在单位给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来又说要增加一些解除理由。我不太明白这合不合理,毕竟合同解除对我影响很大。我想知道单位这样做在法律上到底允不允许,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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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一般不可以增加。 首先,从劳动合同变更的角度来看,虽然在劳工合同中约定的解约原因,在双方共同商议达成一致并签署同意之后,是可以更改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工之间如协商无异议,则可能对原有的劳工合同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调整,且这种变更应采取书面方式记录确认,双方各持一份原件副本。但这里说的是协商一致的情况,而不是单位单方面随意增加解除理由。 其次,从解雇通知的性质来讲,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必须明确相应的依据和理由,且该依据和理由无法事后补正。例如,用人单位不能在发出解除通知后,又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二审法院曾有判决表明,解除理由一经确定后,即处于静止状态,不得另行增加解除理由。用人单位需要围绕解除劳动合同时所载明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还需要证明解除的依据合法合理,并且解除理由及其所依赖的事实情况符合法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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