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确定行政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进行管辖的重要规则。通俗来讲,它就是告诉我们当我们要打行政官司时,应该去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一般地域管辖主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行政机关所在地”,通常是指行政机关的办公地点所在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例如,如果某市民对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那么通常就应该向该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而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有了更灵活的管辖规定。如果行政行为经过了复议程序,那么原告既可以选择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利。 此外,当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时,同样是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进一步明确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则,确保行政诉讼能够有序进行。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原告可能行动不便,为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而作出的特殊安排。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以“原告就被告”为主,同时针对复议案件、特殊行政行为等情况有相应的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管辖的体系,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