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抵押与留置权并存时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我有一批货物,之前把它抵押给了一个朋友,后来因为仓储费用没给清,仓储方留置了这批货物。现在朋友和仓储方都要处置这批货物,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抵押和留置权哪个优先受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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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一财产上抵押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这一法律规定及背后的原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基本概念。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把财产作为担保,在欠债不还时,债主可以处理这个财产来拿回钱,但财产还在欠债人手里。例如,甲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 10 万元,汽车还是由甲使用。 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讲就是,当别人欠你钱,你手里拿着他的东西,在他不还钱时,你可以留下这个东西并处理它来获得赔偿。比如,丙把自己的电脑交给丁维修,维修好后丙不付维修费用,丁就可以留置这台电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留置权的优先保护。其原因在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与留置物有直接关联的劳动或服务费用,这些费用的产生往往是为了保存、改良或增加留置物的价值。如果没有留置权人的付出,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会降低甚至丧失。例如,在上述维修电脑的例子中,如果没有丁的维修,电脑可能就无法正常使用,价值会大打折扣。所以,赋予留置权优先地位,有利于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实现,也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当同一财产上抵押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和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考量所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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