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是否具有优先性?
我有个朋友遇到事儿了。他之前在一家企业工作时受了伤,后来这家企业破产了。现在在清算债务,他不知道自己这种人身损害侵权之债在清偿顺序里有没有优先性,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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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企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清偿顺序的优先性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破产,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和分配。而人身损害侵权之债,是指因企业的侵权行为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从而产生的赔偿债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从上述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将人身损害侵权之债列为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但是,对于人身损害侵权之债的清偿顺序,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人身损害侵权之债应该具有一定的优先性。这是因为人身权益是最基本的权益,当企业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时,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及时得到赔偿来进行治疗和恢复。如果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来清偿,在企业资产有限的情况下,受害者可能无法得到足额赔偿,这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此外,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出发,赋予人身损害侵权之债一定的优先性,也有助于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和合法经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身损害侵权之债的优先性,但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相信会有更加合理和明确的规定出台,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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