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然而,并非所有的离婚协议书都是有效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离婚协议书无效的情形。 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离婚协议书无效。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比如,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而该约定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其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离婚协议书无效。有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故意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而让另一方承担所有债务,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离婚协议书无效。例如,夫妻双方为了获取拆迁补偿款而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以离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拆迁补偿款的非法目的,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另外,限制他人人身权利的离婚协议书条款无效。比如,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离婚后不得再婚,这明显限制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加以限制。 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应当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保证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