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优先效力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有个事儿挺愁的。我把自己的设备抵押给了A,后来又质押给了B,结果因为欠C的修理费,设备被C留置了。现在不知道这抵押、质押、留置在法律上谁的优先效力高,想了解下具体内容,好处理这个问题。
展开


在了解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优先效力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三个概念。 抵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房子仍由甲居住使用,但如果甲还不上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置房子来收回欠款。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乙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丙作为借款的担保,如果乙到期不还钱,丙就可以处置珠宝。 留置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修车厂修完车,车主不付修理费,修车厂就可以留置车辆。 关于它们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权的效力是最高的。这是因为留置权往往是基于对标的物进行了增值或保存行为而产生的,赋予其优先效力有助于保障债权人对标的物进行保管、维修等付出的劳动和费用得到优先补偿。 而对于抵押权和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那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抵押权未登记,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这是因为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可以通过查询登记信息知晓该财产上存在的权利负担,而未登记的抵押权缺乏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的质权人。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