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有哪些问题?


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处理企业经营失败、退出市场的重要法律制度。下面我们来探讨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首先是破产申请门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存在一定模糊性。比如,对于一些处于困境但仍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可能债权人或债务人难以准确判断是否达到破产申请标准,这就导致一些企业可能错过最佳破产时机,或者一些本不应破产的企业被错误申请破产。 其次是破产程序的效率问题。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到众多环节,如债权申报、财产清算、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等。在实践中,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较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不仅增加了破产成本,还可能导致企业资产的进一步贬值。比如一些大型企业的破产案件,可能会持续数年之久,期间企业的设备、技术等资产可能因为闲置或市场变化而大幅贬值,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再者是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监督问题。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负责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然而,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机制还不够完善,可能存在管理人专业能力不足、缺乏责任心等问题。同时,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也不够健全,容易出现管理人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另外,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也是企业破产制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企业破产往往会涉及到大量职工的安置和权益保障。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了职工工资等债权优先受偿,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企业资产有限等原因,职工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比如一些企业破产后,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用等无法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 最后,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效果有待提高。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是拯救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经营能力。但在实践中,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存在诸多困难。一方面,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可能面临资金短缺、市场变化等问题;另一方面,重整计划的执行需要各方利益主体的配合,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导致重整计划难以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加强对各方利益的保护,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