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适用中有哪些问题?


新婚姻法通常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诸多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在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明确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财产的性质认定并非那么清晰。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分割,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次,子女抚养权问题也是新婚姻法适用中的焦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多方面因素。 再者,关于婚姻效力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规定了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情形。但在实践中,对于“胁迫”的认定标准以及“重大疾病”的范围界定可能存在争议。比如,什么样的疾病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重大疾病,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另外,在夫妻债务问题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然而,在实际举证过程中,债权人往往面临较大的困难,如何准确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总之,新婚姻法在适用过程中涉及到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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