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书面审理存在哪些问题?


管辖权异议书面审理指的是法院仅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如申请书、答辩状等,来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和裁决,而不进行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信息获取不全面的问题。在书面审理中,法院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来了解案件情况。然而,书面材料可能存在不完整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地方。当事人可能由于法律知识不足,不能准确地在书面材料中呈现所有与管辖权相关的事实和理由。而且,有些证据材料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仅靠书面文字难以充分展示。例如,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可能没有详细说明实际履行的具体情况,法院仅从书面材料上很难准确判断。这就可能导致法院基于不全面的信息做出错误的管辖权裁定。 其次是缺乏当事人的有效参与。书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面对面的陈述和辩论。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可以当庭阐述自己的观点,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反驳,通过语言的交流和互动,能够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在书面审理中,当事人只能通过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表达,无法根据对方的观点及时调整自己的陈述。这不利于当事人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能使法院无法全面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案件的争议焦点。 再者是透明度和公正性易受质疑。由于书面审理不公开进行,没有公开的庭审过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无法直观地了解法院的审查过程和依据。这就容易让当事人对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他们可能会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或者存在偏袒对方的情况。而且,缺乏公开的监督,也可能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虽然这种情况是少数,但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最后是不利于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在书面审理中,法院一般是根据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由于没有开庭审理的动态过程,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向法院提交和说明。这可能导致一些对管辖权认定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和证据被忽略,从而影响最终的裁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精神,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管辖权异议书面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但上述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重视和解决,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