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首先,我们来看看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具体来说,第一个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例如,你和朋友之间有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且日期已过。 第二个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已决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行动。比如,债务人拿到了胜诉判决,但却不积极去申请执行。 第三个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是可以得到实现的。 第四个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不能被代位行使。 接下来讲讲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债权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决到期债权等事实。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如果认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会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判决生效后,如果次债务人不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整个过程中,债权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