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我开车的时候和别人发生了点状况,现在有点担心会不会涉及犯罪。我不太清楚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这两个罪名具体有啥区别,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判定为这两个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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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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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意味着犯罪人并不是故意要造成危害结果,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比如说,司机因为疲劳驾驶,没有注意到前方的行人,从而发生了碰撞事故,这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有人为了发泄情绪,故意在闹市区高速驾车冲撞人群。 在客观行为方面,交通肇事罪通常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包括超速、酒驾、闯红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使用的危险方法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就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简单来讲,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危险性程度。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由于过失违规导致事故,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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