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行政复议的流程是什么?


治安拘留行政复议是指被治安拘留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所以如果您要申请行政复议,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其次,申请复议需要明确向哪个机关提出。一般来说,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如果是被县级公安局作出治安拘留决定,您既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级公安局申请复议。 然后,要准备好申请材料。通常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信息、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还需要提供能证明您身份的材料以及与治安拘留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处罚决定书等。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这期间可能会要求被申请人(作出治安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后,行政复议机关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复议决定。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