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执法行政复议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当您对派出所的执法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要确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其次,要明确复议机关。对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您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或者公安局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然后,准备申请材料。一般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您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所)的信息、复议请求(比如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等)、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要附上您能提供的与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派出所的执法文书、相关照片、视频等。 接着,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选定的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受理该申请;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告知您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复议机关会在五日内书面通知您补正。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您、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派出所)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后,复议机关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一般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