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有一起纠纷打算通过仲裁解决,现在到了选定仲裁员和组成仲裁庭这一步,不太清楚具体的程序是怎样的。比如是我自己选仲裁员,还是有其他方式?仲裁庭又是怎么组成的?希望了解详细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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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程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仲裁程序里,选定仲裁员和组成仲裁庭是很关键的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程序。首先,得依据适用的仲裁规则和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一般来说,仲裁庭有两种组成形式,即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通常适用于一些争议金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而合议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这是比较常见的形式,能发挥集体智慧,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于仲裁员的选定,不同的仲裁庭组成形式有不同的选定方式。如果是独任仲裁庭,通常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要是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那么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组成合议仲裁庭时,双方当事人应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在选定仲裁员和组成仲裁庭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注意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进行操作,并且要确保选定的仲裁员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如果发现仲裁员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以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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