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写了不要抚养费,还能再要吗?
我和前夫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写了我不要他给孩子的抚养费。但现在我一个人养孩子压力太大了,经济上有些困难。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再向前夫要孩子的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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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便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一方不要抚养费,之后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再次主张的。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费用的一种法律责任。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种约定,它具有合同性质,通常情况下双方都应当遵守。但是,子女的抚养问题涉及到子女的基本权益保障,情况并非一成不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无法独立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那么子女或者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比如,孩子突发重大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或者孩子升学需要增加教育支出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会审查是否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情况”,也就是看是否出现了导致原定抚养费无法满足孩子实际生活需要的情形。另一方面,也会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如果确实存在合理的需求,且支付方有能力承担,法院通常会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所以,离婚协议上写了不要抚养费,并不意味着以后就绝对不能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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