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明不支付抚养费还能再要吗?


在探讨离婚协议写明不支付抚养费后能否再要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抚养费的基本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它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经济来源。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具有合同性质。当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时,该协议在签订时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双方签字即生效。 然而,法律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无法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那么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里的“必要时”通常指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抚养孩子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维持孩子的基本生活等情况。比如孩子突然患上重大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或者抚养方失业,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等。 所以,即使离婚协议写明不支付抚养费,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抚养孩子的一方依然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