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男方后悔了该怎么办?
之前离婚的时候,在离婚协议里写好了女方不用给抚养费。但现在我有些后悔了,自己一个人抚养孩子经济压力实在太大。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能有什么办法改变现状呢?想了解具体的解决途径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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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初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现在男方后悔了,是有办法解决的。首先要知道,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也就是说,即便离婚协议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出现了一些情况导致男方独自抚养孩子困难,比如孩子突发重大疾病需要大量治疗费用,或者男方经济状况恶化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等,那么男方可以先尝试与女方进行沟通协商,说明现在面临的困难,看能否让女方支付抚养费。 要是协商不成,男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定女方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以及支付的具体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索要抚养费的诉讼时效是没有限制的。而且只要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还不能独立生活,同时父母又有抚养能力的话,都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 相关概念: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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