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诺放弃抚养费,事后反悔再索要是否可以?


离婚时承诺放弃抚养费,事后反悔再索要,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比较复杂的,不能一概而论说可以或者不可以。 首先,要明确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表明,法律赋予了离婚双方可以协议子女抚养费负担的权利,同时也保障子女在必要时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 。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抚养费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那么这个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后反悔,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都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自身经济状况和孩子的抚养需求有清晰认知,一方自愿放弃抚养费,之后没有特殊情况又反悔,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其诉求。 然而,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支持反悔索要抚养费的请求。比如,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具体来说,像因物价大幅调整,原定的抚养费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大幅超过原定数额;抚养一方身患重病、失业等原因导致收入锐减,无力支付孩子的全部费用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总之,离婚时放弃抚养费后又反悔索要,关键看是否有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若真的有必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 相关概念: 重大情势变化:指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出现了当初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重大情况改变,并且这种改变对子女抚养和当事人履行抚养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例如经济状况的重大改变、子女生活需求的显著增加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