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放弃抚养费后,还能否再主张?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之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再主张的。 首先,需要明确抚养费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意味着,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即一方放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这并不免除不直接抚养方的抚养义务。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增加抚养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原有的抚养费金额已经无法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需求。例如,随着经济发展,当地的物价水平、生活成本显著提高,原来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等开支。 其二,由于子女患有疾病或需要接受高等教育等原因,实际所需的抚养费已经超过了原定的金额。比如,子女突然患上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医疗费用高昂;或者子女考上大学、研究生等,教育费用大幅增加。 其三,存在其他正当理由,使得抚养费的增加成为必要。例如,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失业、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导致其无力继续独自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而不直接抚养方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若要主张增加抚养费,应当以子女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因为被抚养的权利是子女的权利,父母离婚时只能针对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承担进行约定,不能直接免除任何一方的抚养义务。并且,法院在审查时,会要求有正当理由,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会考虑主张增加抚养费是否会加大其中一方履行义务的压力,只有在合法且合理的情况下,才会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