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写永久居住权吗?
我和老公准备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我希望能在离婚协议里写明我对某处房产有永久居住权。但不确定这样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离婚协议到底可不可以写永久居住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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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写永久居住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居住权这个概念。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通俗来讲,就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而离婚协议也是一种书面合同,从形式上看,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是符合设立居住权要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要求的。 不过,对于是否可以约定永久居住权,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永久居住权的设立。但是,居住权的设立通常要考虑到合理的期限等因素。一般来说,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的期限包括永久居住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居住权的设立不仅需要有书面协议,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即便离婚协议里写了永久居住权,如果没有去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也是没有设立成功的。并且,后续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被征收、灭失等,居住权也会相应消灭。所以,虽然离婚协议可以写永久居住权,但要确保其合法有效并能真正实现,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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