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写明房产归谁是否有用?


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房产归谁是有用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就具有了约束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法律认可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协议写明了房产归一方所有,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房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并没有发生转移。 此外,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写明房产归谁是有用的,但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建议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确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免出现可撤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