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房产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而自愿放弃房产的条款,就是离婚协议这个大合同中的一部分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房产这一条款而言,如果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双方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是在清醒、理智的状态下做出的决定,这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放弃房产的一方是出于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比如,如果一方是在另一方以威胁伤害其家人等方式逼迫下签订的放弃房产协议,那就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意味着这个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不能通过放弃房产的协议来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 此外,离婚协议要生效还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经过离婚冷静期,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其中自愿放弃房产的条款也才开始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认定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会认可其中自愿放弃房产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