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产权是否有效?
我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于财产分割有疑问。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其中一方想在离婚协议里自愿放弃产权,但不太清楚这样做有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想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这种放弃产权的约定是有效的,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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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产权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首先,协议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意味着能清楚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能真实地表达自己放弃产权的意愿。就好比一个心智正常、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他做出的决定是经过思考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其次,放弃产权的行为应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要是一方是被欺骗或者被强迫着在离婚协议里放弃产权,那这种情况就可能导致放弃产权的约定无效。例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等手段,迫使对方放弃产权,这肯定是不行的。 再者,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对于所放弃的产权范围、权利义务等都应有清晰的界定。比如要明确是放弃哪一处房产,是房屋的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等。要是约定模糊,日后很容易产生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间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只要内容合法即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协议生效,放弃产权的一方将失去对相应产权的权利,日后若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比如存在欺诈、胁迫等,否则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协议通常只在夫妻二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一般没办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如果涉及不动产等重大财产,没有办理产权的变更登记,那房屋的产权很可能在法律上依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以签订协议后,最好尽快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总之,离婚协议自愿放弃产权的效力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签订协议时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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