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约定有效吗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正在商量离婚协议,涉及到一处房产。想知道在离婚协议里对这处不动产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啊?主要是想弄清楚之后房产归属的约定能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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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的约定一般是有效的。首先来了解一下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基本要素。《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简单说就是签协议的人得是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正常人,比如精神正常、达到一定年龄等;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就是双方都是真心实意这么约定的,没有被欺骗、胁迫等情况;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只要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的约定满足上述条件,那就是有效的。不过要注意,这里的有效是指协议在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从物权角度讲,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即便离婚协议约定不动产归一方,但没办理过户登记,从物权上房子的所有权还是没有改变。 并且在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备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比如一方对外欠债,债权人来追讨时,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另一方为由对抗债权人。但离婚协议的约定赋予了一方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的权利,一方可依据协议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总之,离婚协议中不动产约定通常有效,但在物权变动和对抗第三人方面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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