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书中能有房屋居住权的约定吗

我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于财产分割里房子的问题比较纠结。我希望离婚后还能在现在住的房子里住一段时间,所以想问问能不能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居住权,要是可以的话,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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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书中是可以约定房屋居住权的。首先,给您解释一下居住权这个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简单说就是可以在别人房子里住的权利 ,这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一项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双方就房屋居住权达成的共识出自真实意愿,并且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那么该份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便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约定离婚后一方有权享有房屋居住权,那么这个约定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不过,设立居住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一份完整的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包含这些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址;住宅的地理位置;对居住条件及要求的详细说明;居住权的有效期;解决争议的途径与方式。而且,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外,居住权具有一些特殊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概念: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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