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是否有居住权呢?
我和配偶离婚了,现在涉及到居住的问题,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有没有居住权。想了解具体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一方能有居住权,以及需要通过怎样的程序来确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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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一定有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通俗来讲,就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的,不过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也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也就是说,离婚后一方若想拥有居住权,需要与另一方通过书面形式协商约定,并进行居住权登记。例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然后再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这样居住权才正式设立。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和登记,一般情况下一方是没有居住权的。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居住权,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到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困难的一方有帮助的义务,特别是照顾女方的原则,在确认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归属后,判令一方有居住权。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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