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机关之前提起了公诉,现在又说要撤回起诉。我不太明白他们这么做的依据是什么,想知道在法律上,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起诉,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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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指的是在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存在某些特定情形,而主动要求撤回已经提起的公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是不存在犯罪事实的;这意味着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或者证据审查,发现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被告可能是被错误怀疑或者指控了。比如有人报案称被抢劫,但后续查明是报案人自己编造的虚假情况。二是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也就是说虽然存在犯罪事实,但实施犯罪的另有其人,被起诉的被告人是无辜的。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最初锁定的嫌疑人后来通过新的证据证明其当时并不在现场,真正的盗窃者另有他人。三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是指行为虽然存在,但从法律角度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还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像一些轻微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推搡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其他后果。此外,发现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可以撤回起诉。比如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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