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该如何保障?


要保障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为离婚时一方主张居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确实生活困难,比如没有固定住所、经济能力较差等,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居住方面的帮助。 在协议约定方面,要尽可能详细明确。比如明确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居住的房屋地址、居住的期限、居住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以案例来说,如果约定“婚内共有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补偿,但在女方取得新的居所前,需要继续居住在该房内”,就要把这些内容写清楚,避免日后产生歧义。 办理登记也非常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居住权不发生效力。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居住权后,要及时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样才能使居住权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就像女方在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男方时,要求男方给自己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男方向女方全额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为限,通过登记女方的居住权就能对抗男方后续对房屋的处置行为。 另外,要注意居住权的消灭情形。《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出现居住权消灭的情况,要及时去办理相关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保障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从法律依据到协议约定,再到登记以及关注消灭情形,每个环节都很重要。相关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消灭:指居住权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而不再存在,比如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