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和劳动权属于什么?
我不太清楚生存权和劳动权在法律上的归类,想知道它们属于哪类权利,在法律体系中有怎样的地位,对我们普通人来说有什么实际意义,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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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活着并且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利,比如有足够的食物、住所等保障生存的物质条件。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生存权”这一表述,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内容,实际上体现了对生存权的保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它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主要途径,也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方式。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对劳动权进行了细化和保障,包括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具体权利。 总的来说,生存权和劳动权都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生存权是基础性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劳动权则是公民实现自身发展和获取生活资料的重要途径,两者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公民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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