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该如何处理?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目前居住的是公房。想了解一下离婚后,公房承租权会怎么处理?是归一方还是双方都有可能?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考虑因素,希望能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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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较为复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存在多种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比如,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等情况 ,双方都可承租。若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也是可以的。这是考虑到公平原则以及实际居住需求,保障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居住权益。法律依据在于相关婚姻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居住权益的规定。 其次,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但要是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调解或判决让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不过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要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要是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并且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那么承租公房一方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保障基本居住需求。 另外,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问题,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因为单位自管房屋涉及单位利益,需要尊重单位的管理权限和意见。 总之,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以公平合理保障双方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相关概念: 公房: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承租权:是指房屋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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