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具体都鉴定哪些内容,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我朋友前不久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准备进行伤残鉴定,但不清楚具体的鉴定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想知道都有哪些项目需要鉴定,法律在这方面又是怎么明确要求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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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这包括伤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事故发生前后的健康状况等,以便为后续的鉴定提供基础背景资料。 其次是伤残的具体等级。这需要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同时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分析后进行确认。例如,一级伤残中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可能表现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且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伤残等级的确定对于后续的赔偿等问题至关重要。 再者是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和级别。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后还有后续治疗费。这是考虑到伤者在后续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治疗或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例如其中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对护理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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