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肇事逃逸的标准是什么?

开车时和别的车擦碰了下,当时因为有事着急就直接走了。现在心里有点慌,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肇事逃逸,想了解下肇事逃逸的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好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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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简单来说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是指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一般情况下,判断是否属于肇事逃逸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要看行为人是否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而离开现场,通常不认定为肇事逃逸。另一方面,看行为人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是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是为了送伤者去医院急救,并且留下了真实信息等合理原因离开现场,之后又积极配合处理事故的,也不构成肇事逃逸。比如张三在发生碰撞后,以为只是轻微刮擦,双方都可以自行解决,于是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但之后对方报警称自己受伤严重,这种情况下如果张三确实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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