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该如何认定?
我开车时不小心和别人碰了一下,当时有点懵就直接走了,后来才反应过来。现在很担心这会不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啊?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好判断自己这种情况严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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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 - 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主观上来说,当事人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比如明明知道发生了事故,却为了不想担责而故意逃跑。 客观方面,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比如肇事者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或者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肇事者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等。 不过,有些情况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像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为及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未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等情况。总之,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要全面判断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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