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怎样认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当事人需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这里的“明知”,是指当事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比如听到碰撞声、感觉到车辆震动、看到车辆损坏或者他人受伤等明显迹象。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了现场,一般不认定为肇事逃逸。例如,在一些轻微碰撞中,由于车辆隔音较好,驾驶员没有察觉到碰撞声音,继续行驶离开现场,事后经调查证实其确实不知情,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逃逸。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有多种情形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1. 直接逃离现场:当事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例如,在十字路口两车相撞后,一方司机不顾对方车辆受损和人员受伤情况,直接驾车逃离现场,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肇事逃逸。 2. 送医后无故离开: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比如,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伤,司机将行人送往医院简单处理后,不向警方报案就悄悄离开医院,这种行为也构成肇事逃逸。 3. 留下虚假信息: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例如,司机送受伤行人到医院后,留下虚假联系方式后离开,一旦查实,将面临法律制裁。 4. 调查期间逃匿: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比如,交警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要求肇事司机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司机却趁机逃跑躲避调查,这也属于肇事逃逸。 5. 不承认事故: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例如,现场有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证据能够证明司机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司机却矢口否认,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最后,从法律依据来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此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之,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加重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还会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更大的伤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积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警方报案,配合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