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该如何认定?
开车的时候跟别人撞了一下,当时有点懵就直接走了。现在心里很慌,担心这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想了解一下,到底怎么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交通肇事逃逸啊?是只要撞车后离开就算,还是有其他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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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和判断依据的。首先,咱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简单来说,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有几个关键要点。第一个要点是主观上,当事人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就是说肇事者心里明白自己撞了人或者出了事,为了不被法律惩罚,故意跑掉。比如,明明知道自己撞车了,还想着赶紧溜掉,不想承担责任,这就是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第二个要点是客观上,要有逃跑的行为。这不仅仅是离开现场这么简单,比如撞车后直接驾车快速离开,或者弃车逃跑,这些都是明显的逃跑行为。还有一些比较隐蔽的情况也算,像找人冒名顶替,把受伤人员送到医院后不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就走了,这些都属于为了逃避责任而做出的逃跑行为。 另外,还有一些具体的情形也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肇事者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等。 不过,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像是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为及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未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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